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关于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何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网友咨询:
关于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转移工伤赔偿风险的功能,建工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不能抵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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