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如何处罚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在建设时要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工程质量交付使用后会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网友咨询: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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