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父母能否主张退回
随着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的频率日益增加,未成年人在直播中巨额打赏的相关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网友咨询: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父母能否主张退回?
律师解答: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在直播平台上给主播高额打赏,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
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