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如何认定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农村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网友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综合考虑该人员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常住户口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4.出境出国定居并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的;
5.主动放弃成员身份的;
6.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补充:
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上述一般认定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
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的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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