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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3、居住权的客体应为住宅,而住宅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竞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等,对于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4、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
律师补充:
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特定人群可以拥有居住场所,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居住权的不可转让、不得继承根本上还是由其人身属性所决定的,与我国民法一贯坚持的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不得转让和继承是一脉相承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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