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300万的理财本金清盘时仅剩5万 谁担责?
苏某在某银行用其办公计算机登录自己的网银账户进行风险测评,被评定为“成长型”(可承受风险的等级为4级)。后苏某在某银行的贵宾室,使用办公计算机登录自己的网银账户,认购金额500万元的A基金(风险等级为4级),几日后又认购金额300万元的B基金(风险等级为2级)。后苏某分别将两基金赎回,合计损失本金68万余元。因双方交涉无果,苏某一纸诉状,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本案中,虽然苏某接受过大学教育,也曾购买过理财产品,但并非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也没有相关的从业经历,其之前购买其他基金产品的投资经验,并不足以使其充分了解案涉基金的相关风险,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某银行的告知说明义务。鉴于银行在推荐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在诉讼中也没有举证证明苏某系自主作出交易决定,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法院最终认定银行应当对苏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银行需要为理财亏损担责?
银行需要为理财亏损担责的情况有:
1、虚假宣传。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需要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
2、银行没有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在银行买理财,投资者需要自负盈亏的前提,就是银行必须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明确告知义务就是其中之一。
3、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原则。银行理财按照风险等级来分,可以分为R1、R2、R3、R4、R5五种类型,分别对应的是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银行在向投资者售卖理财产品时,只能卖与投资者风险偏好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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