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理
在很多的犯罪行为中,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没收的情况下,大家比较关心对于没收财产的处理。那么,行政处罚中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没收的物品会这样进行处理:如果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没有被侵害人的,应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如果是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律师补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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