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借钱给别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
2019年6月底,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同意借款,并提出由孙某提供担保,孙某同意并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李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交付30万元。后张某到期未还款,李某经多方努力,无法联系到张某,只能找到还在本地的保证人即孙某要求其还款。那么,孙某应该还这笔钱吗?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即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李某与张某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限一年,即2020年6月底借款到期,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向孙某主张过权利,故孙某的保证责任免除,孙某无需还款。
保证期间莫大意,催讨还款要及时。
从立法本意上看,保证人提供“担保”,成立保证合同,合同性质为单务、无偿合同,担保人并不享有合同利益,不能过分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故在民法立法中设置了保证期间制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予以平衡。
很多债权人认为:有了保证人就多了一重保障,对方债务清偿就万无一失了,因此经常会发生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追悔莫及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固定不变,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超过保证期间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也应当主动审查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债权人对保证期间莫大意,催讨还款要及时,并保留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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