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能否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以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
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能否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和条件,不能超出法定的条件进行追加。法律没有规定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股东不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在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去申请用被执行人所属公司的财产来偿还债务时,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律师补充: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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