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出卖人假冒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网友咨询:
出卖人假冒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吗?
律师解答:
出卖人假冒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主张适用善意取得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冒名处分行为,即行为人冒用特定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相对人误认为行为人就是该特定人的情形。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要求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行为人制造的“权利外观”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处分权。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冒名处分”并不属于“无权处分”。
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其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进行物权变更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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