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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有时候也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好意施惠致他人损害,那这种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网友咨询:、
好意施惠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好意施惠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律师补充:
1.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
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2.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3.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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