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女员工孕期因出勤不满8小时被辞退,是否违法?
顾女士是上海某公司员工。2022年4月,公司突然以顾女士2021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出依据: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然而,顾女士发现在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前其已怀孕,故起诉至法院。顾女士认为,自己入职以来月平均工时达每日8小时,公司从未对自己上下班时间提出异议或纠正,没有以早退为由扣款。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自己已处于孕期,故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处于怀孕期间的顾女士,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故公司就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顾女士的行为并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规范劳动者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然时,有些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辞退劳动者的“筐”,一味“装”入员工行为,其实是在恣意扩大自主经营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的规章制度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在制定和适用规章制度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低于法律对于劳动者保护的最低标准。
二是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是应经过公示程序,采取灵活多样的公示方式保证劳动者处于知悉或应当知悉的状态,之后规章制度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才具有正当性。
四是需合理使用,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者主观过错、行为次数、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判断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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