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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走十余年,离婚时丈夫主张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2024年01月19日 法妞问答律师

19936月,张某、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于200910月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子女均随李某在老家生活,由李某独自抚养成人。现张某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多年来张某未尽到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而他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全部义务,故要求张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妻子离家十余年对孩子不闻不问,离婚时,作为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丈夫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呢?

本案中,张某、李某自 200910月分居至今,双方均无再有共同生活的意向,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原告张某离家时,婚生子女年龄较小,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李某独自抚养成人,十余年的时间,李某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心血,现主张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同时法院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及各自收入情况,参考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最终酌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10万元。

什么情形下,离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夫妻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必须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无论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还是协助另一方工作,都需要付出相当的精力,多是为了整个家庭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事业去成全另一方的事业。因此,在离婚时,该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第二,夫妻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必须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并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对于离婚后另行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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