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网友咨询: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买受人一方并非善意,则未同意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
(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2)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合理的对价是指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
(3)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除了现实交付之外,动产交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
(4)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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