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给女儿放烟花被炸成八级伤残,烟花公司是否有责任?
2022年10月5日,林某某为女儿举办周岁家宴,购买了烟花进行庆祝。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突然熄引,林某某上前探头查看,烟花突然爆炸,其眼部被炸伤。其伤势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林某某损失共计49余万元。后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而具体由谁承担责任,根据受害人的主张来确定。实践中,在满足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要产品在离开经销链之时存在缺陷,受害人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该销售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若选择主张生产者承担责任时,生产者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案涉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其生产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林某某未完全遵照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燃放烟花,在烟花熄引后探头查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烟花生产公司承担林某某所受损失70%的赔偿责任。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烟花公司赔偿林某某23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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