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要约人对发出的要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不得不谨慎,那么,发出去的要约应该怎样撤回呢,对方已经收到的要约要怎样对其进行撤销呢,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对方已经收到的要约呢?
网友咨询: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律师补充:
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况如下:
1.要约人明确确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承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合理准备的。这一点的判断标准如下:
(1)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使用的言辞足以使受要约人相信,在合理的时间内,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承诺而成立合同;
(3)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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