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共同借款人对外履行债务后,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
李某与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五人共同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刘某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五人清偿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后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划拨了李某、许某振、许某成、郝某共计140799.93元。李某另支付执行费1400元。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借款人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按比例归还其垫付的款项122781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
根据《民法典》第518条和第519条规定,本案原被告五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该五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原告李某有权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因另案已实际执行款项140799.93元,应由原被告五人平均负担28159.986元,但李某已实际被执行122781元,故超出部分应由四被告在未履行的份额内予以偿还李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应分别支付原告李某垫付款21570.986元、26355.986元、18534.056元、28159.986元,并以各自应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利息,四人分别支付李某执行费2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连带之债和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属于新增法条。连带债务既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其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当法律规定债务人负连带债务、当事人又无约定连带份额时,法律拟制该份额相等,即各债务人等额承担债务。
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连带债务人必须实际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债务,而且只能就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追偿。此时,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就其主张部分享有债权人地位,而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可以对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主张抗辩。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已经实际承担责任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由此可知,连带债务人对外对其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内仍然是按份责任。因此该两条关于连带之债及连带债务人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连带债务人因追偿不能而遭受损失的顾虑,最终有利于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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