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仅以股东的出资范围为限承担责任,即便公司的全部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对外债务,股东也无需清偿对外债务,这就是公司法中的股东有限责任。
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因素时,采用法人人格滥用推定的方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分离,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认为一人公司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举证要求。该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是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诉讼程序正义上的必然要求。
律师补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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