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刑事案件书记员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案件的回避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刑事案件的回避有利于案件达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回避需要有关人员作出决定,那么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书记员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解答: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刑事诉讼法中书记员回避决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是在检察院就由检察长决定,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是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
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
律师补充: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出现上述情形时,若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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