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再婚老人凭遗嘱获房屋完全居住权!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再婚老人凭遗嘱获房屋完全居住权!

2023年12月02日 法妞问答律师

两老人为再婚家庭,丈夫老刘去世前在遗嘱中表示除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外,妻子王老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否则女儿小刘有权收回居住权。然而老人去世后,女儿未遵循遗嘱内容,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本案中,依据遗嘱内容,王老太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老刘为王老太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法院在依法审理后,确认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第十四章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属于物权,内含对房屋的直接支配权,相较于包括房屋承租权在内的债权,更能为权利人提供长久的居住利益保障。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遗嘱人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也多是出于保障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虑。个案中,需要结合遗嘱使用的词句、关联条款以及遗嘱的动机和目的等探求遗嘱人的真意。在遗嘱所设居住利益符合居住权的内涵、性质及功能的情况下,再婚丧偶老人便可基于遗嘱取得房屋的居住权,获得长期稳定的居住与生存保障。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再婚丧偶老人基于遗嘱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费用,但其对涉案房屋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基于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并确保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由于居住权产生于当事人内部,对外无法为他人知晓,且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本身存在分离的状态,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居住权人的利益稳定角度,要求进行登记本身也符合物权法基本理念,因此房屋继承人应当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863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