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再婚老人凭遗嘱获房屋完全居住权!
两老人为再婚家庭,丈夫老刘去世前在遗嘱中表示除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外,妻子王老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否则女儿小刘有权收回居住权。然而老人去世后,女儿未遵循遗嘱内容,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本案中,依据遗嘱内容,王老太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老刘为王老太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法院在依法审理后,确认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第十四章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属于物权,内含对房屋的直接支配权,相较于包括房屋承租权在内的债权,更能为权利人提供长久的居住利益保障。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遗嘱人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也多是出于保障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虑。个案中,需要结合遗嘱使用的词句、关联条款以及遗嘱的动机和目的等探求遗嘱人的真意。在遗嘱所设居住利益符合居住权的内涵、性质及功能的情况下,再婚丧偶老人便可基于遗嘱取得房屋的居住权,获得长期稳定的居住与生存保障。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再婚丧偶老人基于遗嘱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费用,但其对涉案房屋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基于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并确保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由于居住权产生于当事人内部,对外无法为他人知晓,且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本身存在分离的状态,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居住权人的利益稳定角度,要求进行登记本身也符合物权法基本理念,因此房屋继承人应当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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