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由一方承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的公租房居住权归谁?
黄先生与文女士于2000年正式结为夫妻,婚后不长时间黄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一居室的公房。后来夫妻俩喜得贵子,儿子的降生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希望与欢乐。生活有时事事难料,文女士患病,进行了子宫摘除手术,手术后女士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儿子身上,夫妻间的关系却慢慢的淡了下来,并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夫妻俩都要想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和公租房屋的承租权。如果诉至法院,谁能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和公租房的承租权呢?
根据本案情况,考虑到文女士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文女士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很大。另本案所涉公房承租权是在二人婚后取得的,故黄先生与文女士都有权承租该套公租房。具体由谁承租应遵照如下原则处理: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当然取得承租权一方应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面积较大且能够隔开分居居住使用的公房主,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可由双方分别承租使用。本案这种情况下,本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应由文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申请条件、流程具有严格的限定,承租人承租后,在租赁期限内对公租房仅有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可以续租。
本案中,涉案公租房原系郝美、甄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为申请人承租,其承租权、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离婚时应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将公租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判决给抚养子女的郝美,切实保障其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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