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离职后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网友咨询:
离职后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职工离职后,原工作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之前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入职新单位后,单位应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职后,在本地重新就业的,应当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手续,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职工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可以在“微信”或“支付宝”里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网上申请办理。
律师补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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