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当前,共享电动自行车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捷,成为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选择。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网友咨询: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1、租赁共享电动车消费者。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共享电动车运营方。运营方在特定区域投放共享电动车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对其投放的车辆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的义务,以确保投放的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等。运营方提供的车辆未配置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第三人故意破坏单车,导致使用者意外受伤的情形,破坏单车的人和平台商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商赔偿后,可以向故意破坏单车的人追偿。
律师补充:
由于共享电动车属于新兴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为共享电动车配置安全头盔,但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共享电动单车时,首先要检查车辆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包括把手油门是否可以使用、刹车是否正常、车辆电线是否裸露、是否断裂等。骑行者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操作,遵守交通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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