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
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一辆共享电动车。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赔偿其46000余元。
那么本案究竟谁来担责呢?
首先,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注册登记。但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并且未配置安全头盔,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其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刘担责70%,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网络平台也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其未尽到审核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享电动车为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运营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规定,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同样,骑共享电动车时也应佩戴头盔。但共享电动车配套的头盔应该由谁提供?如何提供?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尚需要国家从实际角度处罚完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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