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亡,保险赔不赔?
某日深夜,苏女士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苏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女士的继承人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行为。本案中,苏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苏女士因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为主要原因导致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故法院判决,驳回苏女士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醉酒驾驶电动车将面临的处罚是什么呢?
电动车根据性质,可以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处罚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电动自行车和未超标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的:
酒驾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超标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但大多数人认为,这条规定只限于驾驶机动车。其实,酒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同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也不能任性,更不能酒后、醉酒驾驶,否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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