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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亡,保险赔不赔?

2023年12月21日 法妞问答律师

某日深夜,苏女士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苏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女士的继承人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行为。本案中,苏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苏女士因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为主要原因导致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故法院判决,驳回苏女士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醉酒驾驶电动车将面临的处罚是什么呢?

电动车根据性质,可以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处罚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电动自行车和未超标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的:

酒驾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超标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但大多数人认为,这条规定只限于驾驶机动车。其实,酒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同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也不能任性,更不能酒后、醉酒驾驶,否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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