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丈夫打赏主播67万,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2022年6月,男子小铖在某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与主播小欣相识,并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截止到妻子小蕊发现时,小铖已通过某平台充值向小欣打赏67万余元,线下向小欣转账2.4万元,通过快递给小欣邮寄礼物3800余元。小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小欣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但法院只判决小欣返还转账和礼物的2.7万余元,驳回了小蕊的其他诉讼请求。为什么打赏要不回?
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从打赏的操作方式来看,有充值和打赏两个环节,用户先向平台转款充值兑换平台的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向平台主播打赏,平台一般会从虚拟货币的业绩中按一定比例同主播结算收益。此时,实质上是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所以小蕊无权要求主播小欣退还小铖充值打赏的67万余元。而对于小铖直接向主播小欣转账和邮寄礼物的2.7万元,是赠与行为,但这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即未征得妻子小蕊同意,又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小欣应当返还。
网络打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也即充值;二是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即打赏。充值行为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因发送的道具不具有物或债的属性,打赏行为不纳入法律评价。故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属于家庭内部关系,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社会外部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并未规定孰轻孰重,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考量。观看直播打赏,是否属于生活所需,是否系有权处分,需结合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原因决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观看直播、充值打赏时若有悖公序良俗,应界定充值和打赏的行为无效。
打赏消费需谨慎,网络直播不贪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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