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因不给100万买房钱父亲被儿子起诉,法院会如何审理?
小陈是老陈的独生子,今年4月,他向父亲表示,希望能出资帮助他购买一套婚房,老陈没有丝毫犹豫,当场承诺会出资,他们还一起讨论了几个楼盘的户型和位置,但老陈回去盘算了自己的财务状况后,不得不打电话给儿子,告诉他无法提供资金支持。小陈无法接受父亲的突然变卦,和父亲吵了起来,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老陈写了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出资100万元购房款。因老陈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且多次推脱。小陈将老陈诉至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本案经法院认定,老陈与小陈签署的合同是赠与合同,并且当前约定的赠与款项还没有支付(转移),老陈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转移赠款,其行为表明老陈拒绝赠与,同时,老陈在法庭上也再次重申撤销赠与,所以约定的赠与事项已经撤销,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算;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赠与处理。如果是赠与,那么赠与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想要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举个例子,如果父母想要将房屋赠与给儿子,那么在房屋没有办理过户之前都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那么,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了,还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呢?如果具备以下法定事由,即便经过了公证证明、已经交付了,甚至该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已经将房屋赠与给了子女,并且完成了过户,但是子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那么父母也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将房屋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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