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业主委员会决议侵害业主权益时,业主能否请求法院撤销
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网友咨询:
业主委员会决议侵害业主权益时,业主能否请求法院撤销?
律师解答:
可以,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业主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为前提。
业主有权共同决议和管理与共有相关的事项,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还规定了“特别多数决规则”,但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仍有可能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故赋予相关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撤销权。原告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根据商品房买卖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的民事主体。承租人、房屋使用人、停车位业主等不能行使业主撤销权。
律师补充: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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