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女子过量饮酒致死同桌好友变被告!
江西南昌,小秋因为情所伤导致心情低落,故自行前往朋友小琪家中聚餐。期间,小秋饮用白酒1斤左右,小琪饮用白酒半斤左右。小徐、小陈一同参与聚餐,二人并未饮酒。凌晨5时许,小徐发现小秋没有了唿吸,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秋的父母将一同聚餐的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小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损害,严重的会致人死亡。不论其是否劝酒,其对小秋过量饮酒未加有效制止,也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小秋死亡,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而小徐、小陈作为共同聚餐者,虽未参与饮酒,但在小球过量饮酒后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其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这样的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酒桌之间的友情究竟有多重?面对朋友过量饮酒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又应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作为饮酒者之一,他们在朋友过量饮酒时没有及时制止,甚至纵容。这样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无论是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需要承担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在此提醒各位,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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