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生活中因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随处可见。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律师补充:
离婚起诉程序如下:
1、想要离婚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3、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4、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5、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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