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借贷关系成立之后,由于各种特殊的原因,债务人没有能力在合同期限之内还清相关债务,那么此时,我们经常会听到留置权这一专业术语,那么留置权要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律师补充:
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4)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5)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6)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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