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抵押担保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抵押人为债务担保的,要和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船舶、生产设备等。如果抵押不动产的,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担保责任是不是属于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
抵押担保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1.抵押担保以抵押的财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抵押担保不属于连带责任,抵押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担保连带责任的时效问题,民法典没有规定。司法解释里有补充道: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但是,民法典对此有不同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即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
律师补充:
抵押担保期间是多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 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上述内容可知,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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