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9岁儿童玩滑梯不慎跌落致十级残疾,谁有责任?
在一个普通的儿童乐园,9岁的冬冬与小伙伴们在滑梯上玩耍。在没有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冬冬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左肱骨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冬冬提起了诉讼,将小伙伴们和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查后发现,物业公司在乐园内设置了《儿童乐园须知》铭牌,提醒使用者应当文明使用设备并自行负责。滑梯设施和地面也没有明显的破损。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存在明显的安全保障疏忽,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一起与冬冬玩耍的小伙伴们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小伙伴存在推搡行为,小伙伴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对他们承担责任。
对于冬冬的损害,家长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冬冬的监护人在孩子们玩耍期间并未在场,这是监护疏忽。此外,冬冬在滑梯上采取了逆行攀爬的危险行为,这也加剧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冬冬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提醒我们,责任应当明确,安全应当得到重视,以确保儿童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享受童年的乐趣。同时,家长、监护人、物业公司和社会各方都应该共同努力,为儿童提供更加安全的游乐场所,共同守护他们的童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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