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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领证生子分手,被判还2万彩礼!

2023年09月05日 法妞问答律师

王某与殷某于2016年相识,12月王某向殷某支付彩礼10万,次年1月举办婚礼。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手续,2017年二人育一子。3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王某生活,双方始终未领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殷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不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殷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3年育有一子,鉴于上述情况酌定殷某返还王某彩礼款2万元。

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彩礼的数额还比较大,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进行结婚登记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有上升趋势。

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对此应予支持。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

同时,法官提醒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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