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吗
公司作为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吗?
律师解答: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我国现阶段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认缴制度下,公司注册时只需登记认缴资本的数额和期限,不要求注册时缴齐全部注册资本,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补充: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认缴期限届满后,股东实际没有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要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先后承担责任的顺序,先由公司偿还,公司偿还了一部分之后,没有偿还能力时,公司股东应当以认缴而实际未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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