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闪婚”又“闪离”!12万余元彩礼能要回吗?
男子李某与女子苏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很快成为男女朋友。两人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办理了订婚仪式,并登记结婚。期间李某给付苏某12.8万彩礼以及4万定亲红包。婚后两人在婚礼等问题上产生矛盾,苏某起诉离婚后又在亲友说和下撤诉。半年后矛盾仍不可调和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二人相识不就订婚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矛盾加深,双方坚决离婚,于是法院支持其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因此对李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给付数额的大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等,酌定苏某返还7万彩礼。
对返还彩礼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返还数额并不等同于彩礼全额。具体返还多少,应由法院酌情决定。
法院在进行数额认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是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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