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直播40余次辱骂他人?法院出具了这份禁令!
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多次通过直播、发布视频的方式对董某进行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为此,董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法院认为,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该案实际情况来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且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如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
传统上,人格权主要为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能,但仅是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其全面保护。为满足事前防范的需求,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救济制度。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人格权损害一旦发生,其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难以恢复原状。允许权利人积极行使人格权,消除影响权利圆满实现状态的因素或者危险,从而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新规定。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便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法治时代,每位公民都应依法规范自身言行。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此,对行为人发出禁令的要件包括: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将要实施或正在实施某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能够侵犯受害人的人格权;3、不及时制止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布禁令。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