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得知撞人需赔20万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法院怎么判?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发现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周某因此成为了“无财产可被执行人”。这显然是周某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本案中,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从法律上来说,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本案中,周某却在法院判赔后,私自将房子等财产分割给妻子,并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及财产,这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却没有“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不得不说,周某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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