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刘某从网上购买了十箱办公用纸,因为不在家便将快递临时放在韩某经营的超市门口,货物存好后,韩某提醒刘某尽快搬走,表示丢了、破了、坏了概不负责。一连两天刘某未到韩某处取货,第三天突降暴雨,韩某忘记将刘某的办公用纸搬进屋内,导致办公用纸被浸泡无法使用。刘某来取时发现纸张受损严重,要求韩某按照每箱纸130元的市场价赔偿1300元。韩某应该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韩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韩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作为保管人,韩某在明知保管物系办公用纸的前提下,未将其妥善安置,在下雨时未对保管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刘某在韩某提醒取货时怠于取货也有过错,应当对自己办公用纸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为了鼓励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精神,综合原被告过错,判决韩某赔偿刘某800元。
关于保管人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不过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灭失或者毁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按照通常的解释,如果保管人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做到,即构成重大过失,保管物发生损害或者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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