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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工作中,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内容,都是各司其职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尤其是在法院里面,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区别,这两人的工作内容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宣布开庭后,审判长应作好哪些工作?
网友咨询:
宣布开庭后,审判长应作好哪些工作
律师解答:
(1)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原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查明被告人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等。
(2)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这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补充: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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