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
网友咨询: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律师补充:
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
(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律依据】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