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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产品”漏电,网络平台是否要担责?

2023年08月04日 法妞问答律师

李某通过A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B公司开设的专营店购买了一台迷你小电锅,在其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漏电问题,他要求退货退款,同时要求交易平台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要求二公司赔偿5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李某将二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A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其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但是A公司未向李某正确提供销售者的登记信息,导致李某错误认为梁某系专营店经营者并将其列为被告,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因此,李某可以向A公司要求赔偿。经法院庭外组织调解,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向李某赔付500元,李某申请撤回起诉。

近年来,网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个重要渠道,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种消费纠纷,那么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时候,该怎么解决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不良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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