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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网友咨询:
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试用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试用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购买还是拒绝购买试用的标的物享有选择权,可以决定购买该标的物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属于买受人,他人不得干涉。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就是选择权的行使。该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律师补充:
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一般无须缴纳使用费,一般性规则是无须缴纳使用费即无偿试用;如果需要缴纳使用费,须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无偿使用原则,确定买受人不缴纳使用费。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所有权并未转移,即所有权并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仅仅是占有、试用,而不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符合法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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