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何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工费理费通费宿费院伙食补助费养费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疾辅助器具费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作为计算基数,同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生态修复成本,侵权人的履行能力、赔偿态度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确定相应倍数作为赔偿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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