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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更多法律概念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和利益冲突的产生,很多行为难以界定是否当为见义勇为。
网友咨询:
见义勇为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申报认定,一般由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或者申请。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报基金会予以认定。
律师补充: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理来看,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场合,管理人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紧急实施无因管理的场合,由于情况危急,管理人自身也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可以适当降低其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无造成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免责。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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