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但离婚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该房屋因另一方拖欠他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律师解答: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但该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仍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系其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的时间早于执行依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在排除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执行。
律师补充: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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