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律师解答:
在夫妻双方内部而言,夫妻之间关于离婚财产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确实应当按照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夫妻另一方不能以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为由,不承认房屋所有权已归另一方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主张撤销该约定。但是,如果夫妻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房屋所有权归属一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阻却第三人行使查封甚至处置该房屋的权利。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可以基于该约定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的,法官普遍认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约定的所有权人不能阻却执行。
律师补充:
离婚协议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可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时间,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避免因对方债务未履行带来执行风险。能否基于离婚协议直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应根据离婚协议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在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用不动产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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