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哪些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文本。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网友咨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律师补充: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一份文件,上面要载明两项主要内容,一项是所触犯的罪名,一项是检察院给出的往往是精准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认罪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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