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霸王条款吗
暑期正是电影业的旺季,每天前往影院观影的人络绎不绝。在观影之前,观众经过检票口,如果被检票员发现自带的食品,就会被要求存放在观影厅外,观影完后才能取走。
网友咨询: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霸王条款吗?
律师解答: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关于影院禁止外带食品这一现象,是否是霸王条款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影院为了保障绝大多数观影者的观影体验,可以限制部分食品进入影厅。气味会影响邻座的食物,臭豆腐、卤菜、炸鸡、汉堡、薯条、盒饭、泡菜等;食用时声音会干扰邻座的食物,开心果、瓜子、花生、板栗等;有安全顾虑、清洁困难的食物,罐头食品、槟榔、酒类等。
2、如果影院以拒绝携带自带产品为由,阻止当事人携带不影响观影效果的食物进场观影,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构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事实。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和影院交涉。
律师补充: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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