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投毒20多名幼儿,80后幼师被执行死刑!
王某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因工作事情与同事产生矛盾,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钠投放到学生加餐食物中,致25名学生食物中毒,造成1人死亡,2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经审理,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王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因私人恩怨,在其任职的幼儿园内故意向不特定多数学生的食物中投放亚硝酸钠毒害性物质,造成1人死亡、20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王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数量比较大的牲畜、家禽、人工养殖的水产,此外,还应当包括河流、水源、农场、谷场、牧场等。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即可成立本罪的故意。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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